按照《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64号)文件要求,推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优化,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基础上,对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并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中(蒙)医门诊诊察费:
普通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由原 7元/次,调整为 17元/次;
副主任(副教授)医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由原12元/次,调整为22元/次;
主任(教授)医师门诊中(蒙)医辨证论治由原 17元/次,调整为32元/次。
三、西医门诊诊察费:
普通门诊诊察费由原 5元/次,调整为15元/次;
副主任(副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由原10元/次,调整为20元/次;
主任(教授)医师门诊诊察费由原15元/次,调整为30元/次。
四、门诊诊察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29日起执行。
六、 温馨提示:
(1)门诊诊察费目前只能在人工窗口挂号时进行同步报销,不能挂号后补报。
(2)此次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报销,只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居民医保患者和职工医保患者,自费和其他省市的医保患者不享受该报销政策。
(3)门诊挂号费报销时,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如无法提供以上凭证将无法进行医保报销。
(4)微信公众号只支持自费预约挂号,无法补报。
自助机预约挂号、支付宝预约挂号系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暂时无法使用,升级改造后可实现线上自助挂号缴费报销,恢复时间另行通知。